美对华芯片和AI投资限制升级 涉及三大技术类别,明年1月2日生效

发布日期:2024-10-31     47 次

当地时间10月28日,美国财政部宣布,限制美国企业和美国人向中国半导体、人工智能(AI)和量子领域投资的“最终规则”,在征求民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从2025年1月2日起生效。

早在2023年8月9日,美国总统拜登就签署了第 14105 号行政命令——“解决美国在受关注国家对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问题”(出境命令)。该“对外投资禁令”描述了受关注国家为推动敏感技术和产品开发而采取的战略。称受关注国家正在利用或有能力利用某些美国对外投资,包括通常伴随美国投资并有助于公司成功的某些无形利益。这些无形利益包括提高地位和知名度、管理援助、投资和人才网络、市场准入以及增强获得额外融资的机会。某些美国对外投资可能会加速和促进受关注国家成功开发敏感技术和产品,这些国家开发这些技术和产品是为了对抗美国及其盟友的能力。在“对外投资禁令”中,美国将中国大陆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列为受关注地区。

在10月29日举行的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外交部发言人林剑对此回应称,中方对美方发布的对华投资限制规则表示强烈不满、坚决反对。中方已向美方提出了交涉,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29日也发布声明,强烈反对美国因政治利益而以各种借口,刻意针对国家及香港特区,破坏正常的投资贸易活动,破坏自由市场和经济秩序。美国将自食其果,尤其从与香港的双边贸易多年来所赚取的贸易顺差将受影响。

发言人表示,在2023年,美国是香港第三大贸易伙伴,双边商品贸易总额为4722亿港元(603亿美元)。同时,香港是美国第27大贸易伙伴。截至2022年底,美国占香港外来直接投资头寸约为3514亿港元(450亿美元),排名第六位;香港向美国直接投资头寸约为1642亿港元(210亿美元),排名第八位。美国对香港的贸易顺差过去10年达2715亿美元,是其全球贸易伙伴中最高。这些数字说明了香港和美国之间有着紧密的经济互动,美国企业在香港有庞大的商业利益。

发言人强调,美方再次显现美国政客为求自身政治利益,破坏正常投资贸易、自由市场和经济秩序。有关所谓限制不单破坏港美正常商业活动,亦影响全球供应链的稳定、损害美国企业的自身利益和商业利益,影响双边经济活动,是损害他人亦损害美国企业的政治操作。特区政府会与国家共同捍卫国家利益及保障香港企业的利益。

以下为美国此次投资禁令的“最终规则”内容

一、最终规则的关键要素

1、对美国个人的要求:“最终规则”规定了美国个人的义务,包括禁止某些交易和要求对某些其他交易进行通知。美国个人包括任何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以及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成立的任何实体,包括任何此类实体的任何外国分支机构,以及任何在美国境内的个人。

2、知识标准:如果美国个人知晓与交易相关的事实或情况,则其根据最终规则承担的义务适用。根据最终规则,如果美国个人实际知晓某一事实或情况存在或基本肯定会发生,如果美国个人意识到某一事实或情况存在或未来发生的可能性很高,或者如果美国个人可以通过合理和勤勉的调查获得此类信息,则该美国个人知晓该事实或情况。为明确起见,最终规则包括了财政部在评估美国个人是否进行了合理和勤勉的调查时将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应可确定的信息以及应通过合理尽职调查获得的合同保证。最终规则还澄清了将考虑与交易相关的全部事实和情况。

3、涵盖交易的具体类别:“最终规则”适用于美国个人进行的某些交易,包括收购股权或或有股权;赋予贷方某些权利的某些债务融资;或有股权的转换;绿地投资或其他企业扩张;加入合资企业;以及作为非美国个人集合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或同等合伙人(LP)进行的某些投资。

4、涉及受监管外国人士:“最终规则”适用于美国人士涉及受监管外国人士的某些交易,受监管外国人士是指从事与特定技术和产品子集相关的受监管活动的受监管国家人士,或对受监管国家人士拥有投票权或股权、董事会席位或某些权力的人士,且该人士的若干关键财务指标中有 50% 以上可归因于受监管国家人士的一个或多个人士。受监管国家人士包括作为受监管国家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个人(但不是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根据受监管国家法律组织、总部设在受监管国家、在受监管国家注册成立或主要营业地点位于受监管国家内的实体;受监管国家政府或代表受监管国家政府行事的人士;或由上述任何类别的任何人士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 50% 股权的实体。

5、例外交易:在某些情况下,《最终规则》将某些类型的交易排除在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前提是此类交易不会为美国个人提供某些不属于标准少数股东保护的权利。这些例外交易包括:
公开交易证券:美国个人对公开交易的证券或由注册投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投资,例如指数基金、共同基金或交易所交易基金;

①某些 LP 投资:美国个人作为 LP 对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中的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资基金进行的投资,如果该投资金额为 2,000,000 美元或以下,或该美国个人已收到合同保证,保证其资本不会被基金用于从事被禁止或应报告的交易;

② 衍生品:美国人对某些衍生证券的投资;

③买断关注国家所有权:美国个人完全买断某个实体的所有关注国家所有权,使得交易后该实体不构成受监管外国个人;

④公司内部交易:美国个人与其控制的外国实体之间的公司内部交易,用于支持不属于涵盖活动的运营,或维持受控外国实体在 2025 年 1 月 2 日之前从事的涵盖活动的持续运营;

⑤某些最终规则之前的约束性承诺:履行 2025 年 1 月 2 日之前达成的具有约束力、未催缴的资本承诺的交易;

⑥某些银团债务融资:当美国个人作为贷款银团的成员,在违约时获得受监管外国个人的投票权,并且该美国个人不能对债务人采取任何行动,也不是银团代理人;

⑦股权薪酬:美国个人以股权奖励或授予、或购买受保外国人股权的期权的形式获得的就业补偿,或行使此类期权;以及

⑧第三国措施:某些涉及美国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个人的交易可能属于例外交易,前提是财政部长确定该国或地区正在解决与对外投资相关的国家安全问题,并且该交易属于该国或地区的行动可能充分解决相关的国家安全问题的类型。

6、国家利益豁免:最终规则允许美国个人以交易符合美国国家利益为由申请豁免禁止或通知要求。有关申请豁免流程的更多信息将在计划网站上公布。

7、通知要求:受通知要求约束的美国实体必须向财政部提交通知表,其中包含与交易相关的信息,例如有关美国实体、受监管外国实体、受监管交易以及相关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详细信息。《最终规则》要求,必须在相关受监管交易完成后不迟于 30 天内提交通知,或者,如果美国实体在交易完成后才实际获悉如果在交易时掌握此类知识,该交易将成为受监管交易,则必须在不迟于美国实体获得此类知识后 30 天内提交通知。

二、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

“最终规则”明确了“投资禁令”中所列受监管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子集:

1、半导体和微电子:

①禁止交易:禁止与某些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某些制造或先进封装工具、某些先进集成电路的设计或制造、集成电路的先进封装技术以及超级计算机有关的涵盖交易。

②须申报交易:与集成电路设计、制造或封装相关的交易,若未被禁止交易定义所涵盖,则须申报。

2、量子信息技术:

①禁止交易:禁止与量子计算机的开发或生产量子计算机所需的任何关键部件有关的交易;禁止某些量子传感平台的开发或生产;禁止某些量子网络或量子通信系统的开发或生产。
某些人工智能(AI)系统:

②禁止交易:禁止与开发任何专门用于或计划用于某些最终用途的人工智能系统有关的受监管交易。此外,禁止与开发任何使用超过 10ˆ25 次计算操作的计算能力进行训练的人工智能系统有关的受

③监管交易,或禁止使用主要生物序列数据和超过 10ˆ24 次计算操作的计算能力进行训练的人工智能系统有关的受监管交易。

④须报告的交易:与任何未被禁止交易定义涵盖的人工智能系统开发有关的涵盖交易,如果该人工智能系统:设计或打算用于某些最终用途或应用;或使用超过 10ˆ23 次计算操作的计算能力进行训练,则须报告交易。

三、违规行为

“最终规则”概述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披露框架:

①处罚:违反规定将受到《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规定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如果发生违法行为,财政部有权处以民事处罚,并可将刑事违法行为提交司法部长。根据 IEEPA,自《最终规则》发布之日起,违法行为的最高民事处罚为 368,136 美元(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或违法行为交易价值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

②撤资:财政部长可以根据《IEEPA》采取任何授权的行动,以使任何被禁止的交易无效、作废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撤资。

③自愿自我披露:如果美国公民认为其行为可能导致违反《最终规则》的任何部分,则可提交自愿自我披露。财政部将在确定对自我披露活动的适当回应时考虑此类自我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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